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賣方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存券餘額不足履行交割義務者,應於成交日後第 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申請辦理借券。其未申請借券且未完成有價證券交割 者,本公司即併於上午十一時後,為其辦理借券,並於當日通知該證券商 ,所生之借券費用由該證券商負擔,證券商不得異議。 因借券標的證券於停止買賣期間,致借券證券商無法買回還券者,本公司 即依「營業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填製「證券支付憑單」交予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代買方證券商收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