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交割需求借券,按出借人所訂出借費率,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相同費率 之出借數量超過所需數量,以隨機方式取借。 零股交割需求借券,按出借人所訂出借費率,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相同 費率之出借數量超過所需數量,按出借數量多至少者依序取借,如出借費 率及數量均相同,以隨機方式取借。 同種有價證券所生之借券費用,由該有價證券全體借券證券商,按借券數 量比率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