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第 31、4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53 條
交割需求借券,按出借人所訂出借費率,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相同費率
之出借數量超過所需數量,以隨機方式取借。
零股交割需求借券,按出借人所訂出借費率,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相同
費率之出借數量超過所需數量,按出借數量多至少者依序取借,如出借費
率及數量均相同,以隨機方式取借。
同種有價證券所生之借券費用,由該有價證券全體借券證券商,按借券數
量比率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