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53 條
交割需求借券,按出借人所訂出借費率,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相同費率
之出借數量超過所需數量,以隨機方式取借。
零股交割需求借券,按出借人所訂出借費率,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相同
費率之出借數量超過所需數量,按出借數量多至少者依序取借,如出借費
率及數量均相同,以隨機方式取借。
同種有價證券所生之借券費用,由該有價證券全體借券證券商,按借券數
量比率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