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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53-1 條
出借人之往來證券商轉付零股出借收入之銀行匯費,由借券證券商負擔。
前項費用依借券證券商之借入筆數,每筆以新臺幣三十元計算,由本公司
按出借帳戶數,依比率分配予出借人之各往來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