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55-1 條
借券證券商得以銀行保證或以中央登錄公債設定質權(以下合稱抵繳擔保
品),抵繳借券擔保金或續行借券應補繳之借券擔保金不足額。
借券證券商以抵繳擔保品抵繳借券擔保金或續行借券應補繳之借券擔保金
不足額者,其合計所繳借券擔保金之現金部分,若不敷每日借券費扣除時
,應逐日將借券費用匯入本公司指定帳戶,由本公司經由出借人之往來證
券商給付予出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