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55-2 條
借券證券商以銀行保證抵繳借券擔保金或續行借券應補繳之借券擔保金不
足額、或更換抵繳擔保品者,應先行向銀行辦妥手續後,於借券當日或續
行借券日上午十一時前,將保證書正本檢送予本公司或透過銀行電子傳輸
至區塊鏈平臺,並由本公司回覆核准。
本公司對於證券商所提之銀行保證,得予拒絕或限期要求其更換。
銀行保證之幣別以新台幣為限,並以千元為最低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