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借券證券商得以一筆或多筆中央登錄公債或銀行保證抵繳一筆或多筆借券 之借券擔保金。 銀行保證或中央登錄公債之到期日應涵蓋還券日期,若以多張銀行保證或 多種中央登錄公債合併抵繳一筆借券擔保品,其到期日各不相同時,以最 近之到期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