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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55-5 條
借券證券商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退還借券擔保金或領回抵繳擔保
品,本公司在確認已收到其應付借券相關費用後依下列方式退還:
(一)借券擔保金:匯入證券商之銀行帳戶。
(二)銀行保證:將保證文件正本退還予證券商或證券商透過銀行於區塊
      鏈平臺提出退還申請,並由本公司回覆核准。
(三)中央登錄公債:辦理塗銷設定質權登記,由清算銀行辦理限制性移
      轉登記塗銷後,撥入證券商指定清算銀行之登錄公債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