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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55-6 條
本公司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市場補回還券所需價金及一切費用,先
由借券證券商之借券擔保金支付,如有不足,即處分其抵繳擔保品或行使
權利取償或為必要之支付;其抵繳擔保品之處分作業如下:
(一)以銀行保證為抵繳擔保品者,由本公司直接向保證銀行請求清償。
(二)設質中央登錄公債之處分,以本公司向證券商開設之「台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處理違約專戶」辦理。
(三)處分抵繳擔保品所生之有關費用,均由借券證券商負擔。
(四)處分抵繳擔保品所得款項,抵償欠款後之剩餘款項,返還借券證券
      商;處分所得不足清償欠款者,向借券證券商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