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56 條
證券金融事業因辦理融資融券、有價證券借貸及轉融通業務致某種有價證
券發生差額時(以下簡稱融資融券交易券差),或證券金融事業接受證券
商委託代理因客戶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先賣出後買進之未完成沖銷部位
(以下簡稱當沖交易券差),於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起,向下列出借人標
借;若再有不足,於下午二時前,洽特定人議借:
一、該種有價證券所有人。
二、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
    事業。
依前項程序所取得有價證券之數量仍有不足時,除當沖交易券差外,證券
金融事業應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委託證券商在本公司辦理標購。
前二項標借、議借及標購作業,除因發行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或其原因不
影響行使股東權者停止過戶外,於停止過戶開始日前第二個營業日停止辦
理。
前項營業日之計算,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
七十六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