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57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標借時,經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後,由證券金融事業人員
分別依融資融券交易券差及當沖交易券差,將標借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
、時間及最高標借單價,於標借申請日上午九時前輸入本公司標借系統,
並由本公司自上午九時起,依每種有價證券標借總數,於基本市況報導中
公告之。
前項標借有價證券之最高標借單價,以標借申請日開盤競價基準百分之七
為限;並按當日競標之單價;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標定單價之出借股數
超過所需標借股數時,依其輸入時間先後順序取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