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6 條
定價、競價交易之借貸申報,經本公司撮合成交者,借貸契約即於借券人
與出借人間成立生效。本公司自撮合成交時起,承擔借貸雙方之債務並取
得同一內容之債權及承受其對相對人之債權,擔任借貸雙方之借貸相對人
,依本辦法規定擔保借貸契約之履行,並負責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辦理借貸
標的有價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收付、借券擔保品收存、洗價、
返還及權益補償等事宜。本公司收取之借券擔保品,係為出借人之利益持
有,非屬本公司固有財產。
本公司對於議借交易不負擔保借貸契約履行或履約保證之責任,並由借貸
雙方自行處理借券擔保品之收存、洗價及返還等事宜,本公司僅於確認輸
入本公司借券系統之出借成交申報與借券成交申報之借貸條件一致時,負
責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辦理標的證券之交付、返還及證券權益補償之帳簿劃
撥。
為因應本公司處理買回還券相關事宜可能承受之損失,應於收取之借貸服
務費中,提存一定比率之準備金因應之,如有不足,再由本公司自有資金
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