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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61 條
兩家以上證券金融事業對同種有價證券辦理標借時,以總數同時標借,標
借費用則以得標總數計算平均費用後,按每家證券金融事業得標總數計收
之。
依前項標借,遇有不足時,則先按各證券金融事業申請融資融券交易券差
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交易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再按各家應分配數量之
小數部分依其大小序分配,小數部分相同者,以抽籤方式分配。如仍有餘
量,再就各證券金融事業申請當沖交易券差數量之比例並依上述原則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