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融券差額借用期間,如證券商亦就同種有價證券向證券 金融事業申請轉融券時,就標借、議借所取得有價證券之分配,依證券金 融事業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證券金融事業接受證券商因當沖交易券差代為辦理標借、議借,就所取得 有價證券之分配,依證券金融事業有關規定辦理;證券金融事業應於下午 六時前,經由本公司應付當沖券差申報平台將有價證券撥轉至證券商應付 當日沖銷券差專戶;返還時,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