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63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融券差額借用期間,如證券商亦就同種有價證券向證券
金融事業申請轉融券時,就標借、議借所取得有價證券之分配,依證券金
融事業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證券金融事業接受證券商因當沖交易券差代為辦理標借、議借,就所取得
有價證券之分配,依證券金融事業有關規定辦理;證券金融事業應於下午
六時前,經由本公司應付當沖券差申報平台將有價證券撥轉至證券商應付
當日沖銷券差專戶;返還時,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