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第 31、4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63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融券差額借用期間,如證券商亦就同種有價證券向證券
金融事業申請轉融券時,就標借、議借所取得有價證券之分配,依證券金
融事業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證券金融事業接受證券商因當沖交易券差代為辦理標借、議借,就所取得
有價證券之分配,依證券金融事業有關規定辦理;證券金融事業應於下午
六時前,經由本公司應付當沖券差申報平台將有價證券撥轉至證券商應付
當日沖銷券差專戶;返還時,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