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融券差額借用期間,如證券商亦就同種有價證券向證券 金融事業申請轉融券時,就標借、議借所取得有價證券之分配,依證券金 融事業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證券金融事業接受證券商因當沖交易券差代為辦理標借、議借,就所取得 有價證券之分配,依證券金融事業有關規定辦理;證券金融事業應於下午 六時前,經由本公司應付當沖券差申報平台將有價證券撥轉至證券商應付 當日沖銷券差專戶;返還時,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