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有下列情事之有價證券不得參加標借或議借: 一、不足一交易單位。 二、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促進產業升級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 ,辦理盈餘轉增資,或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所服務產業之增資,或 創業投資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增資,其股東或出資人因而取得之發行記 名股票,未經轉讓報稅或未放棄緩課者。 出借人對於出借之有價證券,應保證其權利之完整,如有瑕疵或法律上爭 議時,經證券金融事業通知後,應持相同種類與數量之有價證券調換,未 為辦理者,除應退還借券費用外,如有損失並應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