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9 條
借貸交易人與證券商間、借貸交易人與本公司間、證券商與本公司間,就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相關權利義務,應以本借貸辦法及相關章則與通函,以
及「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總契約」、「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等相關契
約文件作為規範依據。
借貸交易人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應遵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證券主管
機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