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Financial Institution Prospectuses for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第 13 條
公司債(含海外公司債)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凡尚未償還及辦理中之公司債,應參照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
    ,揭露有關事項。如有委託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並應揭露該機構名稱、評等日期及公司債信用評等結果。如為附有
    轉換、交換或認股權利者,其相關應揭露事項,應比照前條第一款規
    定辦理。(附表二十六)
二、一年內到期之公司債:應揭露未來一年內到期之公司債金額及其償還
    辦法。
三、已發行附有得轉換為普通股、海外存託憑證或其他有價證券之轉換公
    司債者、交換公司債者及附認股權公司債者,其相關應揭露事項,應
    比照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附表二十七至二十九)
四、公司採總括申報方式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者,應揭露預定發行總額
    、已發行總額及總括申報餘額等之相關資訊。(附表三十)
五、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私募公司債辦理情形,應揭露
    公司債種類、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
    理性、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其已洽定應募人者,並敘明應募人名稱或
    姓名及其與公司之關係)、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對象、資格條
    件、認購數量、與公司關係、參與公司經營情形、實際認購(或轉換
    )價格、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與參考價格差異、辦理私募對股東
    權益影響、自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私募公司債之資金運
    用情形、計畫執行進度及計畫效益顯現情形。(附表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