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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變更應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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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促使公開發行公司審慎規劃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 (以下簡稱
    募集資金計畫) ,落實募集資金計畫之有效執行;並強化證券承銷商
    輔導評估及資訊揭露之功能,爰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準則」 (以下簡稱處理準則) 第九條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訂定本注
    意事項,以利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