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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變更應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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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管理階層應盡誠實信用及善良管理人責任,確實依募集資金計畫
    執行,除非因事後客觀因素改變,致原計畫執行困難或顯無效益,不
    宜輕易變更。如預期計畫執行情形與原計畫實質內容有重大差異,為
    強化資訊公開並對公司股東負責,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計畫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