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變更應注意事項
三 本注意事項所稱募集資金計畫變更,係指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 致原個別項目所需資金減少金額合計數或增加金額合計數,達所募集 資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例釋如附錄) : (一) 資金運用與預計可能產生效益表所列計畫項目之變更 (包括計畫項 目所包含之細項變更,但變更前後之細項,如其性質相同或類似, 則不視為計畫項目之變更) 。 (二) 個別計畫項目所需資金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