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變更應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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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注意事項所稱募集資金計畫變更,係指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
    致原個別項目所需資金減少金額合計數或增加金額合計數,達所募集
    資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例釋如附錄) :
 (一) 資金運用與預計可能產生效益表所列計畫項目之變更 (包括計畫項
      目所包含之細項變更,但變更前後之細項,如其性質相同或類似,
      則不視為計畫項目之變更) 。
 (二) 個別計畫項目所需資金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