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募集資金計畫變更之作業程序:
(一) 募集資金計畫變更應先列成議案提董事會討論修正,並於董事會決
議通過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上市 (櫃) 公司並應依「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
會作業程序」) 第二條規定,於董事會討論修正後之次一營業日召
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另將變更增資計畫之相關內容,於公告日
後二日內,連同原主辦承銷商之評估意見摘要,輸入「股市觀測站
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二) 募集資金計畫變更公告後,應檢附下列書件向本會申報備查,上市
(櫃) 公司並應將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 董事會議事錄。
2 公告報紙。
3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 (變更事項無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者,得免檢附) 。
4 原主辦承銷商之評估意見 (原申報時免檢附承銷商評估報告者,
得免檢附) 。
5 募集資金計畫變更前原評估依據及變更合理性說明對照表 (附表
一) (原申報 (請) 時免檢附承銷商評估報告者,得免檢附) 。
(三) 上市 (櫃) 公司應按季洽原主辦承銷商對變更後計畫資金及工程執
行進度 (若募集資金計畫未含工程者除外) 之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
(應包括實際進度與預計進度是否相符、進度超前或落後之原因及
改進計畫之合理性) ,連同「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
計畫及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輸入「股市觀測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
統」。
(四) 募集資金計畫一經變更,須依處理準則第九條第六款規定,擬具現
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變更相關事項一覽表 (附表二) ,提報股
東會追認。發行公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前,依前揭處理準則第八條
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規定不得辦理對外公開募集資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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