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變更應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6 日
7
七  第五項第二款第四目規定之原主辦承銷商之評估意見,應包括下列事
    項,承銷商並得視發行人所營事業性質及本次變更事項之需要,委請
    相關專家表示意見 (該專家之意見僅作為承銷商評估意見之參考,不
    宜於評估意見中提及) :
 (一) 變更理由的合理性並比較與原出具評估報告時所考慮因素之差異,
      及分析是否純屬事後客觀環境變動所致。
 (二) 變更後計畫之可行性及預計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之合理性。
 (三) 申請變更前已按原預定計畫投入資金,且該計畫項目未列於變更後
      計畫項目時,其資金收回之可能性、預計損益及處理方式。
 (四) 申請變更前未按原預定計畫投入資金者,其未支用資金之運用情形
      及其合理性。
 (五) 屬個別計畫項目所需資金調整,致募集資金計畫總額增加者,其資
      金籌措方式;或致募集資金計畫總額減少者,其未支用資金之運用
      情形及其合理性。
 (六) 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七) 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 (包括本次募集資金計畫變更之必要性、合理
      性,及變更後預計效益與進度達成可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