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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Advance Collection of Funds and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Brokers in Brokerage Trading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 1、2 點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
起實施。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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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買進變更交易方法或處置有價證券,應負責查
    證匯款人是以交易委託人之本人名義匯入證券商預收款交割專戶,始
    得辦理買賣申報。但委託人得以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內款項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