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違約通告作業:
一、本公司接獲證券經紀商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規定之
違約申報,即依據其申報內容轉知各證券經紀商,各證券經紀商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上午八時三十分自行收檔查詢前一營業日委託人違約資料,並即
依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於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自行收檔查詢當日委託人違約資料,並至遲於
上午十二時起依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違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即轉知各證券經紀商相關違約資訊供
其風險管理控管,並納入前項第一款違約通告時間。
(一)全體證券經紀商同種類有價證券買進、賣出違約金額合計達新臺幣
一仟萬元以上;採外幣計價之證券或採雙幣計價之證券經換算合併
新臺幣部位,金額達上開標準者。
前揭外幣與新臺幣之換算,以申報當日公告匯率為之。
(二)委託人經代理人下單發生違約。
三、第一項違約申報如發生委託人權益損失或有其他糾紛,應由申報違約
之證券經紀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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