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 

Contract for the Usage of the Centralized Securities Exchange Market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02 日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1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與證券經紀商、自營商 ( 
以下簡稱乙方) 茲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經雙方同意簽 
訂本契約條款如左:                                               
第一條  自本契約簽訂生效後,乙方有使用甲方設置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 
        市場之權利,有遵守甲方所訂章則、公告及依照規定按時繳付證 
        券交易經手費及各項費用之義務。自簽約後甲方之章則如有修正 
        ,乙方同有遵守之義務,但甲方營業細則有關證券商利益事項, 
        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在修正前,應先徵詢 
        證券同業公會之意見。                                     
        前項經手費之費率及其調整,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 
        項規定辦理。                                             
第二條  乙方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向甲方繳存交割結算基金。       
第三條  乙方之各級業務人員,應依甲方之規定辦理登記。其業務上之行 
        為,於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前,乙方應負完全責任。       
第四條  乙方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買賣,對甲方負有必須履行 
        交割結算之義務及其有關一切責任。                         
第五條  乙方有下列各款情事時,應接受甲方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三 
        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所為之決定,繳納違約金,或停止或限制 
        其買賣,或終止本契約。                                   
        一  違反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者。                     
        二  違反甲方章程、營業細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   
        三  交易行為違背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害者。             
        四  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                                 
第六條  乙方如受主管機關停業或撤銷營業許可之處分或受甲方依前條約 
        定停止或限制其買賣或終止本契約時,其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 
        場所為買賣而未辦理交割結算者,仍負有履行之義務。如不能或 
        無力了結或交付時,甲方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 
        應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了結或代為交付。                     
第七條  乙方如因其他證券商有第四條及第六條所定事項有不能或無力了 
        結或不履行交付義務之情事,被甲方指定代為了結或履行交付時 
        ,即應負代為了結或履行交付之責,但其因此所生價金差額及一 
        切費用,甲方應即先動用交割結算基金代為償還,如交割結算基 
        金總額不足時,甲方應以賠償準備金代為支付,均由甲方向不履 
        行交割之證券商追償之。                                   
        前項代為交付代償及代為支付均以在甲方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內與買賣對手證券商直接所生價金差額及一切費用為限。       
第八條  乙方違背交割結算義務時,甲方除以其繳存交割結算基金處理外 
        ,並得以乙方對甲方可得為主張之債權,抵銷甲方代為償付之債 
        務及其法定利息,如不足抵償時,乙方同意甲方逕向主管機關申 
        請以乙方所提存於銀行之營業保證金以為償付,如尚有不足,乙 
        方仍負有清償之義務,倘有餘額,俟終止本契約後退還乙方。   
        甲方收受乙方之財物及交割計算上應付與乙方之款項及證券,得 
        為乙方對甲方因交割所生之債務而留置或暫予保留,非至乙方償 
        清其債務後不返還之。                                     
第九條  乙方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各級業務人員有變更時,應於變 
        更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甲方。                                 
第一○條  甲方得派員檢查乙方之帳簿及有關證券交易憑證單據表冊,或 
          提出查詢,乙方對於甲方上項之檢查或查詢,不得拒絕;且乙 
          方同意甲方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其於金融機構 
          之授信資料。                                           
第一一條  甲方於必要時得通知乙方提供有關財務或業務上特定或一般性 
          之資料,甲方並得於必要時就上項資料作公開報導。         
第一二條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契約雙方當事人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 
          並適用證券交易法第六章仲裁之規定。                     
第一三條  本契約正本二份,副本四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二 
          份。                                                   
第一四條  本契約由甲方檢具副本一份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生效。       
第一五條  本契約終止時,乙方應將本契約繳回甲方註銷。             
          立契約人                                               
          甲方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地址  台北市延平南路八十五號九樓                       
          乙方                                                   
          法定代理人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