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有前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內容有足以影響
上市有價證券行情之情事,或報導與事實不符者,應迅於本公司指定之網
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據實輸入訊息內容,向本公司申報召開重大訊息說明
記者會。但因緊急或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使用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時,
應填具紙本「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申報書」(附表三)載明訊息內容
,迅送本公司處理;除非經本公司認為有暫緩處理之必要,應迅速指派董
事長、總經理、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營
業日前參加記者會,向新聞界提出說明。若國外法令對上市公司依本處理
程序所應代為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有時間限制之規定時,上市公司得
配合國外企業之時限同時對外辦理。
上市公司依前項但書所填具之申報書,應先經由傳真機設備或其他方式予
以傳送後,再將原本送達,若原本送達後經發現與原傳真本有差異時,應
由上市公司負責並公告說明。上市公司所提出之申報書應據實填報,並加
蓋公司及負責人或經理人印章,以示負責。
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除可指派董事長、總經理、發言人及
代理發言人外,亦得指派其在我國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獨立董事依第一
項規定召開記者會。
上市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一、二、六、七、十款或有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九
款前段等重大事件或其他本公司認為重大事項者,應指派前述人員親至本
公司召開記者會,不得以視訊或其他方式為之。
上市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情事時,應於董事會決議後最近之非交
易時間內赴本公司召開說明記者會,參與之上市櫃公司如有一家以上者應
同時召開,遇有特殊情況無法即時召開並報經本公司核准者,應立即將該
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即時補行召
開說明記者會。
上市公司依本處理程序召開之記者會,必要時,得以投資人可參與之重大
訊息說明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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