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Verification and Disclosure of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Companies with Lis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第 12 條
上市公司有前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內容有足以影響
上市有價證券行情之情事,或報導與事實不符者,應迅於本公司指定之網
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據實輸入訊息內容,向本公司申報召開重大訊息說明
記者會。但因緊急或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使用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時,
應填具紙本「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申報書」(附表三)載明訊息內容
,迅送本公司處理;除非經本公司認為有暫緩處理之必要,應迅速指派董
事長、總經理、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營
業日前參加記者會,向新聞界提出說明。若國外法令對上市公司依本處理
程序所應代為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有時間限制之規定時,上市公司得
配合國外企業之時限同時對外辦理。
上市公司依前項但書所填具之申報書,應先經由傳真機設備或其他方式予
以傳送後,再將原本送達,若原本送達後經發現與原傳真本有差異時,應
由上市公司負責並公告說明。上市公司所提出之申報書應據實填報,並加
蓋公司及負責人或經理人印章,以示負責。
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除可指派董事長、總經理、發言人及
代理發言人外,亦得指派其在我國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獨立董事依第一
項規定召開記者會。
上市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一、二、六、七、十款或有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九
款前段等重大事件或其他本公司認為重大事項者,應指派前述人員親至本
公司召開記者會,不得以視訊或其他方式為之。
上市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情事時,應於董事會決議後最近之非交
易時間內赴本公司召開說明記者會,參與之上市櫃公司如有一家以上者應
同時召開,遇有特殊情況無法即時召開並報經本公司核准者,應立即將該
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即時補行召
開說明記者會。
上市公司依本處理程序召開之記者會,必要時,得以投資人可參與之重大
訊息說明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