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得依下列規定,公告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暫停交易:
一、本公司審酌上市公司依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暫停交易為有理
由者。
二、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其他資訊顯示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
重大影響,且上市公司無法就該重大情事完整說明,本公司認為暫停
交易符合交易市場需要或保護股東權益而有必要者。
三、上市公司無法就暫停交易事由之相關訊息完整說明,本公司認為有繼
續暫停交易之必要者。
每次暫停交易以一個營業日以上,三個營業日以下為限,必要時得持續執
行之。
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經本公司暫停交易者,如其暫停事由有重大變化時,
應即時向本公司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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