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Verification and Disclosure of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Companies with Listed Securities
上市公司因有第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ㄧ,致其有價證券經本 公司暫停交易者,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且無第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其他 各款規定情事,應即填具「恢復交易申請書」(附表五)向本公司申請恢 復交易,本公司得公告恢復其上市之有價證券交易: 一、已將暫停交易事由之相關訊息完整說明者。 二、因情事變更,已無繼續暫停交易之必要者。 上市公司符合前項規定而未辦理申請恢復其上市之有價證券交易者,本公 司得逕公告恢復其有價證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