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Brokerage Contracts of Securities Brokers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17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除屬規定以專櫃競價者外,應按委託書記載事項依 序逐筆由電腦終端機輸入證券交易所電腦主機,經接受後列印買賣申報回 報單;於成交後列印成交回報單,並即製作證券交易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之 買賣報告書於成交當日通知委託人。 有關前項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之電腦連線作業,證券經紀商應盡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義務。如因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致阻礙 電腦連線之正常作業,而不可歸責於證券商者,證券經紀商不負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