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Brokerage Contracts of Securities Brok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17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11 條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除屬規定以專櫃競價者外,應按委託書記載事項依
序逐筆由電腦終端機輸入證券交易所電腦主機,經接受後列印買賣申報回
報單;於成交後列印成交回報單,並即製作證券交易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之
買賣報告書於成交當日通知委託人。
有關前項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之電腦連線作業,證券經紀商應盡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義務。如因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致阻礙
電腦連線之正常作業,而不可歸責於證券商者,證券經紀商不負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