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Brokerage Contracts of Securities Brokers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17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華僑及外國人未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之四向本公司辦理登記者, 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委託開戶。 前項登記如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事時, 本公司即不予登記,已登記者,即註銷其登記,並通知已辦理開戶之證券 經紀商不得受託買進。 證券經紀商應於該帳戶自行了結帳上餘額後予以註銷,並將結案情形通報 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