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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第 10 條
受益憑證之買賣,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
十七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分配
收益基準日而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以後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交易
。
除息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所分配收益金額
後為計算之基準;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則以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
之三第四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