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第 16 條
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買進外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應先收足款
項,始得辦理買進申報,但委託人委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事務者,不在此
限。
前項受託買進預收款項作業,準用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
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