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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第 7 條
申報買賣之價格,以每受益權單位為準,申報買賣之貨幣,以投信事業、
境外基金機構、期信事業或受託機構向本公司申請上市之幣別為準。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投資
信託受益證券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每受益權單位市價未滿五十元者
為一分,五十元以上者為五分。
前項以外受益憑證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準用上市股票升降單位有關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