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第 7 條
申報買賣之價格,以每受益權單位為準,申報買賣之貨幣,以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境外基金機構、期貨信託事業或受託機構向本公司申請上市之幣
別為準。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
單位,每受益權單位市價未滿五十元者為一分,五十元以上者為五分。
前項以外受益憑證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準用上市股票升降單位有關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