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有價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所
定成交量過度異常:
一、該有價證券於第十二條所定採樣期間週轉率達第十三條所定採樣證券
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十倍以上。
二、該有價證券於第十二條所定採樣期間週轉率低於第十三條所定採樣證
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百分之十,且該期間成交量總數不足三千張或
三千個單位數。
三、上櫃有價證券適用第八條第二項第五款第一目但書者,該有價證券於
第十二條所定採樣期間週轉率達上櫃市場同產業類別證券同期間週轉
率平均值兩倍以上;若上櫃市場無同產業類別證券時,準用前條第三
項規定。
四、其他得視為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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