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16 條
上市(櫃)股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所定股
權過度集中:
一、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足五百人。
二、全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記名股
    份占公司上市(櫃)股份之比率,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在五千萬股
    以下,達百分之七十五,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五千萬股且在五
    億股以下,達百分之八十,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五億股,達百
    分之八十五。
三、上櫃股票記名股東人數不足一千人。
四、其他得視為股權過度集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