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20 條
上市(櫃)有價證券,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
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
者,且無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符合下列情形時,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
中心即公告其上市(櫃)當日得為融資融券交易,本條相關作業程序適用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一、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巿)股票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櫃)者
    。
二、任一具有融資融券資格之上市(櫃)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為金
    融控股公司上市或上櫃者。
三、具有得為融資融券資格之上市(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以百分之百股
    份轉換方式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上市或上櫃者。
四、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創新板股票經發行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