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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22 條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櫃)有價證券,有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至七款、第十一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第七款
規定所列之情事者,除下列第一款上市(櫃)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變更交
易方法或停止買賣或受益憑證停止買賣,或第八款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
賣中心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暫停者外,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自
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易:
一、上市(櫃)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變更交易方法或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
    (櫃),或受益憑證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櫃)者,證券交易所或櫃
    檯買賣中心公告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變更交易方法或停止買賣或受益
    憑證停止買賣時,併同公告自事由生效日起,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
    券交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股票、臺灣存託憑證及受益
    憑證終止上市(櫃)時,併同公告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但
    有第七十八條但書情事之一者或因發行公司減資或其他原因致新舊有
    價證券權利義務不同換發有價證券而停止買賣者,不在此限。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務報
    告,或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證券投資信託及
    顧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事者,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公
    告暫停該受益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三、期貨信託事業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期貨信託基金財務報告,或經
    理該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事業有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
    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情事者,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公告暫
    停該受益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四、上市(櫃)股票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分
    別於每會計年度之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公告並申
    報期限截止日後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依規定公告申報之財
    務報告,其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即公告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但第一上市(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為其財
    務報告顯示有累積虧損。
五、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外國有價證券有累積虧損者,證券交易所依外國
    發行人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定應公告及向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
    或證券市場申報之期限後之第三個月之最後營業日,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核閱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
    顯示有累積虧損,即公告暫停該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六、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單位數經兌回不足六千萬個單位數者,證券交易所
    即於次一營業日公告暫停該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七、上市有價證券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或上
    櫃股票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且當日融
    資或融券餘額達該上市(櫃)股份或單位數百分之十五以上時,證券
    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於次一營業日公告暫停該股票、臺灣存託憑
    證融資融券交易。
八、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或有其他不宜情
    事者,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公告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
    易。
九、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事者
    ,該受益憑證於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後次一營業日起暫停
    融資融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