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經依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發行人得檢具最近期依 規定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申請恢復融資融券交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 賣中心於基本市況報導(MIS )揭示後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之,每股面額 屬新臺幣十元者其每股淨值回復至票面以上,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 幣十元者,其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公 告自次一營業日起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