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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24 條
經依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發行人得檢具最近期依
規定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申請恢復融資融券交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
賣中心於基本市況報導(MIS) 揭示後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之,其每股淨
值回復至票面以上,或第一上市(櫃)公司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
幣十元者無累積虧損,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公告自次一營業日起
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