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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4 條
證券商辦理上市(櫃)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以接受委託人委託於證券
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等價成交系統,對於經證券交易所或
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所為普通交割之買賣成交後
應行交割之款券為限。
零股、鉅額交易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以下簡稱證券
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四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
三十九條所定之交易,不得融資融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