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68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及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應行收付之款
項及有價證券,均應有詳實之紀錄及收付憑證,並應逐日編製下列表報:
一、融資融券交易營業日報表。
二、融資融券新增、償還及餘額彙總表與明細表。
三、融資融券擔保品收付、處分及運用明細表。
四、現款現券償還表。
五、差額追補彙總表。
六、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明細表。
七、轉融通申請與償還明細表。
八、轉融通餘額明細表。
九、轉融通擔保品明細表。
十、借貸證券新增、償還及餘額彙總表與明細表。
十一、履約保證金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