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委託人前月份資券相抵交割交易累計虧損,達其單日買賣額度或資券相抵 交易額度之二分之一時,證券商應暫停其從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委託人 同時具備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資格者,前月份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 損益應與當日沖銷交易損益合併計算,兩者合計之累計虧損達其單日買賣 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之二分之一時,應暫停其從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及當 日沖銷交易。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證券商應於委託人提供適當財力證明 後,重新評估其單日買賣額度、資券相抵交易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