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73 條
委託人前月份資券相抵交割交易累計虧損,達其單日買賣額度或資券相抵
交易額度之二分之一時,證券商應暫停其從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委託人
同時具備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資格者,前月份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
損益應與當日沖銷交易損益合併計算,兩者合計之累計虧損達其單日買賣
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之二分之一時,應暫停其從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及當
日沖銷交易。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證券商應於委託人提供適當財力證明
後,重新評估其單日買賣額度、資券相抵交易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