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於融資融券關係存續期間,如遇天然 災害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非常事故,致證券市場全部停止交易或停止 某種證券之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者,證券商應通知委託人於約定期間內 ,依下列方式清結融資融券關係: 一、融資買進者,以現金償還,取回融資買進之證券。 二、融券賣出者,以現券償還,取回融券賣出之價款及保證金。但未能以 現券償還者,得由證券商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辦理公開 標購,標購費用由該融券委託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