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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the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Fund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03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結算交割
第 4 條
證券商在本公司市場買賣證券,買賣一方不履行交付義務時,本公司應指
定其他證券商代為交付,如其他證券商無力代為支付時,由本公司動用交
割結算基金先為支付。其因此所生價金差額及一切費用,本公司應先動用
交割結算基金代償,均向違約之證券商追償之。
本公司得與銀行簽訂授信額度契約,遇前項所需動用交割結算基金時,以
基金資產向銀行貸款支應,其貸款利息自交割結算基金扣除,再向違約之
證券商追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