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the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Fund of Securities Firms
證券商在本公司市場買賣證券,買賣一方不履行交付義務時,本公司應指 定其他證券商代為交付,如其他證券商無力代為支付時,由本公司動用交 割結算基金先為支付。其因此所生價金差額及一切費用,本公司應先動用 交割結算基金代償,均向違約之證券商追償之。 本公司得與銀行簽訂授信額度契約,遇前項所需動用交割結算基金時,以 基金資產向銀行貸款支應,其貸款利息自交割結算基金扣除,再向違約之 證券商追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