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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Trading Inform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第 17 條
申請使用者應編具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或播放交易資訊頻道明細表送交本
公司,其有新增、異動 者應於每月五日前彙送本公司。
申請使用者以指定方式傳輸交易資訊,應自行建立資訊用戶管理檔案者,
得免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填製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申報本公司,其
資訊用戶新增、異動資料,並得免依前項規定每月五日前彙送本公司。但
申請使用者應將資訊用戶管理檔案放置於總公司,以便本公司之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