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違規處理:
一、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準用營
業細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通知其改善,或併課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
違約金:
(一)未依貳之一、二、七、九或參、肆規定辦理者。但有合理原因並經
本公司認可者,不在此限。
(二)未依貳之三、四規定辦理者。
(三)違反伍之一各款規定者。
二、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違反伍之一規定且情節嚴重者,本公
司得準用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五
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課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或限制或停止
其買賣或終止其使用市場契約;本公司另得準用營業細則第一百四十
四條規定通知證券經紀商對其受僱人予以警告,或暫停其執行業務一
個月至六個月
三、證券經紀商基於真實錯誤而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但其錯誤情節嚴重
或經本公司查明顯有作業疏失者,本公司得準用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
六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課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本公司另得
準用營業細則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通知證券經紀商對其受僱人予以警
告,或暫停其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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