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產業狀況及營運風險:
(一)發行公司所屬行業營運風險:
應考量總體經濟,就發行公司所屬行業之營運風險(如景氣循環、
行業上下游變化、行業未來發展及產品可替代性等營運風險)列示
說明。
(二)發行公司營運風險:
承銷商就發行公司之業務、技術能力、研發、專利權、人力資源、
財務(包含成本、匯率變動等)等之營運風險列示說明。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
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或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五項或第六項申請股票上市
者,另應列示說明其營運模式及風險、未來發展計畫。
若屬科技事業、文化創意事業或資訊軟體業申請上市者,另應列示
說明下列事項:
1.就其產品生產開發技術之層次、來源、確保與提升,暨現在主要
產品之競爭優勢、生命週期、持績發展性暨新產品之研究開發計
劃,預計生產時程及成本、市場定位、需求與未來營收效益預測
達成可能性及研究發展之內部控制暨保全措施加以評估。
2.其參與經營決策之董事、監察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以專
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之股東及掌握生產技術與技術開發經理人等
之資歷(工作經驗、教育背景及職位年資)、持股比例、最近三
個會計年度及申請年度內股權移轉變化情形暨該技術股東與經理
人實際投入經營之時間與情形,並評估該等人員未來若未能繼續
參與經營對發行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其因應之措施。
若屬申請創新板上市者,另應列示說明下列事項:
1.就其創新特點及營運模式,因重大技術、產品、政策、經營模式
變化等可能導致之風險暨所採行之因應措施加以評估。
2.就其產品生產開發技術之層次、來源、確保與提升,暨現在主要
產品之競爭優勢、生命週期、持績發展性暨新產品之研究開發計
劃,預計生產時程及成本、市場定位、需求與未來營收效益預測
達成可能性及研究發展之內部控制暨保全措施加以評估。
3.其參與經營決策之董事、監察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以專
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之股東及掌握生產技術與技術開發經理人等
之資歷(工作經驗、教育背景及職位年資)、持股比例、最近二
個會計年度及申請年度內股權移轉變化情形暨該技術股東與經理
人實際投入經營之時間與情形,並評估該等人員未來若未能繼續
參與經營對發行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其因應之措施。
4.屬生技醫療業者,應就其核心產品之臨床試驗進度加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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