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財務狀況:
(一)列表並說明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若屬申請創新板上市者,
為最近期及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財務比率之分析,與同類別上市公
司及未上市同業財務比率之比較分析,應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
、經營能力及獲利能力。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
第二項或第三項或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五項或第六項或科技事業或文
化創意事業申請股票上市者,應另列明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及最近
期財務報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暨評估其申請上市年度及未
來一年度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繼續達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二以上
之可能性。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發行人,應評估未
來一年度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低於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
價之合計數三分之二之可能性。
若屬申請創新板上市者,應另列明申請上市月份至預計掛牌後 12
個月之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暨評估其是否符合「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之規定。
(二)發行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包括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之最近期及最
近三個會計年度(若屬申請創新板上市者,為最近期及最近二個會
計年度)背書保證、重大承諾及資金貸與他人、衍生性商品交易及
重大資產交易之情形,並評估其對發行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三)列明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擴廠計畫及資金來源、工作進度、預計
效益,並評估其可行性。
(四)發行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包括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之轉投資事業
:
1.列明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財務報告止概況並評估重要轉投資事業
(持股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帳面金額或原始投資金額達新台
幣五千萬元以上)最近期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營運及獲利情形
、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若屬申請創新板上市者,為最近
期及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認列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
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股利分配情形(海外轉投資事業一併列明
獲利匯回金額),若有利用發行公司資源及技術之情形,其給付
對價或技術報酬金之合理性,若截至最近一期,轉投資事業發生
營運或財務週轉困難情事,並應評估對發行公司之影響。
2.已赴或擬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應敘明其投資情況與最近期及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若屬申請創新板上市者,為最近期及最近二
個會計年度)認列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
益之份額、獲利匯回金額,並評估其對發行人財務狀況之影響。
3.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財務報告止尚未完成之投資案,其預估總投
資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逾新
台幣五億元者,應就下列事項詳加評估說明;無面額或每股面額
非屬新台幣十元之發行人,前開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計
算應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替代之:
(1)該項投資之目的、投資始點及預計完成日。
(2)投資之資金來源。若係舉債,應評估其對發行公司未來營運之
影響;若係自有資金,應設算其所損失之利息收入或再投資報
酬。
(3)投資之效益。包括投資完成後,預估市場供需情況、每年之投
資報酬率及預估之成本回收期限。
(4)被投資事業或項目之目前營業與財務狀況。
(5)業務或技術專家對該項投資之評估意見。
(五)承銷商依本公司「證券承銷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
程序」第六條規定實地輔導發行公司之重要子公司者,應列示是否
有重大營運風險或其他重大異常情事之評估意見。
(六)評估發行公司分別以承銷價格及於興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平均
股價為衡量依據,設算其已發行但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最終確定日尚
未屆至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採內含價值法,於發行公司股票上市後對
財務報表可能之影響。
(七)公營事業申請股票上市時,其檢送之財務報告有未經會計師簽證者
,應洽會計師就如適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審計機關審定數之差異
,及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表示意見。
(八)金融事業申請股票上市,應列明其備抵提列情形,並評估其是否足
額。
(九)承銷商應評估外國發行公司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及具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發行辦法合理性暨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