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列明本國發行公司有無「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
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不宜上市情事之評估意見;或外國
發行公司或其從屬公司有無同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各款所列不宜上市
情事之評估意見;或申請創新板上市之發行公司有無同準則第三十一
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不宜上市情事之評估意見。評估有無同準則第九條
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二目、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七款第二目或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十款第二目規定情事,另應列示說明下列事項:
(一)上市(櫃)公司最近三年內歷次降低對發行公司持股之緣由、比例
、股權受讓對象或所洽之特定對象、價格及對上市(櫃)公司股東
權益之影響,是否經上市(櫃)公司審計委員會審議及董事會決議
並提報股東會。如未設有審計委員會者,是否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二)上市(櫃)公司最近三年內降低對發行公司持股有因放棄認購發行
公司現金增資股數者,就發行公司歷次現金增資價格訂定依據、所
洽特定對象標準,是否取具獨立專家對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價格合理
性之意見書,經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審議及董事會決
議,並依其相關釋股作業程序執行。特別委員會之組成、資格、審
議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是否已準用「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
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如未設有審計委員會或特別
委員會者,是否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列明發行公司設置之獨立董事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之專業資格
、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是否依我國證券法令規定辦理之評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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