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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規避、拒絕檢查之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etermination Standards and Handling Procedures for the Avoidance or Refusal of Examination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5 條
前條暫停買賣之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一百
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終止其使用市場契約:
一、規避或拒絕檢查之事實,合於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情事之一,且未於暫停買賣之
    日起一週內提示相關帳冊、憑證等資料者。
二、規避或拒絕檢查之事實,為前款以外之情事,而未於暫停買賣之日起
    二週內提示相關帳冊、憑證等資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