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承銷商應洽請律師出具對本國發行公司、現任董事、總經理、持股百
分之十以上股東及實質負責人最近三年內,其法令遵循及對本國發行
公司營運之影響,暨其因應措施是否完整與妥適之法律意見書等資料
:
(一)發行公司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規章:
1.發行公司所屬行業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影響發行公司所屬
行業之重要法律與相關規章。
2.發行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訊公開相關法令應公開之資訊,評估
是否依其法令辦理。
3.其他法令規章。
(二)董事、總經理、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及實質負責人等相關人員是
否違反相關法令,致使有違誠信原則或影響職務之行使。
(三)有無違反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等情事。
(四)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
(五)重大勞資糾紛或污染環境事件。
承銷商評估外國發行公司股票第一上市案件,應洽請律師對外國發行
公司、現任董事、總經理、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及實質負責人最近
三年內就下列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依據其意見,承銷商評估對外國
發行公司營運影響及因應之道:
(一)外國發行公司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規章。
1.是否違反註冊地國或主要營運地國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而被處
以部分或全部停工,且情節重大者。
2.是否違反註冊地國或主要營運地國污染防治之相關規定,且情節
重大者。
3.是否有重大勞資糾紛事件。
4.其他法令規章。
(二)股東權益保障事項:
1.註冊地國法令限制股東會召開地點、投票制度或其他股東權行使
時,是否影響外國發行人股東權益之行使;如是,應說明保障我
國境內股東權行使之措施。
2.是否於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中訂定保障行使股東權益之具體內容
。
(三)是否與他人簽訂對其營運有重大限制或顯不合理之契約。
(四)同前項(二)至(四)。
承銷商評估第一項(一)至(五)款及第二項(一)至(四)款對發
行公司營運影響等所依據之意見,不得引用發行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或
委任填報「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律師之意見。所洽
請之律師不得與發行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委任填報「發行人申請股票
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律師或簽證會計師同一人或隸屬具實質合作關
係之事務所,以維該律師意見之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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