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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增繳交割結算基金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Additional Deposits by Securities Firms to the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Fund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結算交割
第 2 條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經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特別管理
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之決議,通知證券商增繳交割結算基金 (以下
簡稱本基金) :
一  資產經法院為終局執行者。
二  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退票,且未註銷紀錄者。
三  依本公司證券商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評等欠佳者,或連續發生虧損
    且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五分之三者。
四  內部稽核作業評等欠佳,迭經輔導考核仍未見改善者。
五  徵信、授信作業缺失迭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或改善情形欠佳者。
六  違反法令或本公司章則情節重大者,經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迭次處分仍
    未見改善者。
七  其他重大突發事故或主管機關指示者。
本公司各相關單位因查核證券商財務業務及依監視制度查得之資料,發現
證券商有前項情事者,應定期向委員會報告。